
@廣州鐵路公安處 :2025年10月3日17時37分,D1819次列車乘警值乘中接報一起涉嫌猥褻警情。經初查,當日17時35分,余某某(男,34歲)在該車7號車廂對一名7歲女童實施猥褻,被女童母親發現后當場制止并報警。乘警及時到場處置,將嫌疑人余某某移交車站派出所處理。目前,余某某因涉嫌猥褻兒童罪,被鐵路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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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前報道:
近日,一段“高鐵上陌生男子對小女孩又親又摸,孩子家長大怒質問”的視頻引發熱議。網傳視頻顯示,在一節高鐵車廂里,一女子正大聲質問“你為什么親一下她的臉?親一下她的臉也不行,我們不認識你。怎么沒關系,我很有關系,我不原諒,她是你的小孩嗎?她可愛你也不能有這種行為。”其間,有疑似被質問的男子回復說“她可愛”,“這么小的孩子沒關系”“我們那邊可以”“那怎么辦”。

▲相關視頻截圖
據安徽廣播電視臺經濟生活頻道報道,有現場乘客稱,涉事女孩應該是幼兒園到一年級左右(年齡),媽媽的位置和女兒的位置不在一起,“周圍的其他人可能以為他們(男子與女孩)是親戚,或者是父女那樣子。然后那個媽媽發現之后,就去維護她的女兒,周圍列車上的那些人就去幫那個媽媽證實,說親眼看到那個男的對她女兒又親又抱的那些。”該乘客稱,涉事男子應該有30多歲,“應該是報警了,高鐵上的工作人員把他帶走了。”
因未知事情發生的具體時間與車次,紅星新聞暫未查到涉事男子的最后處理情況,但據相關視頻顯示,在女子質問時有高鐵工作人員在場,且最后女子曾表示會交給公安處理。那么,針對該起事件,涉事男子的行為是否屬于猥褻?高鐵運營方又是否存在座位分配不合理等過錯,是否需承擔相應責任?
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認為,據目前已知信息來看,男子有對女孩又親又抱等行為,明顯超出了正常社交范圍,符合猥褻的特征,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,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,不論對象是小女孩還是小男孩,都可構成猥褻。”
“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:猥褻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,情節惡劣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猥褻智力殘疾人、精神病人、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”趙良善表示,涉事男子在視頻中辯解“我們那邊可以”的家鄉習俗并不具有法律抗辯效力,因為這種行為明顯違背公序良俗,不能以此作為免責理由。
另外,趙良善還指出,若涉事男子存在多次實施該行為或造成兒童輕微傷等情節,可升級為猥褻兒童罪,“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、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規定,猥褻兒童,具有多次實施猥褻行為、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等情形的,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“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”,從而構成猥褻兒童罪。”
“猥褻兒童罪是行為犯罪,即只要有猥褻兒童的行為即可構成,但需達到‘情節惡劣’或‘造成嚴重后果’等情形才可能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”北京市中聞(西安)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譚敏濤進一步談到,在本次事件中,若如目擊者所述,男子“又親又摸女孩”,屬于“多次”實施,是認定“情節惡劣”的重要因素。且若其行為導致女孩身體出現輕微傷,屬于“造成兒童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”的情形,同樣可能構成刑事犯罪,“若公安機關在調查中發現存在上述或其他惡劣情節,事件可能由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,以猥褻兒童罪追究男子的刑事責任。”
而對于高鐵運營方是否在本事件中存在過錯,譚敏濤表示,高鐵座位分配屬于運營管理的正常范疇,未買到連座票本身不構成法律上的過錯,不能因座位分配問題而直接認定運營方存在過錯。“另對家長而言,家長因座位分離導致的‘監護疏忽’也不構成法律上的過錯。”譚敏濤告訴記者,監護職責的履行方式多樣,在公共交通工具上,家長與孩子短暫分離是常見情況,不能因此苛責家長,畢竟家長也無法預見陌生男子會實施不當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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